博学

多财

从普通市民的角度来理解常见的经济和财经术语和课题。

在10国集团(G10)理事的支持下,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成员于1988年首次推出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Basel I),对维持当时的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以及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进,在巴塞尔协议I推出的10多年来后,采取规避资本充足规则方法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得巴塞尔协议开始显得乏力和过时。

例如巴塞尔协议I在资本准备金要求的风险不敏感。给予非金融公司的贷款只需要8%的资本准备金,且不管该公司的风险(即公司的杠杆率、利润、偿付能力、经济环境)有多大。然而,银行管理它的贷款组合和经济资本时,应更多考虑对风险的精确衡量。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由于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受到许多人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在征求国际银行界及各国监管者咨询意见后,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巴塞尔协议II,并在2006年12月开始实施。

简单来说,新的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准备金要求与银行可能承受的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包括对银行的多种金融工具的双边净额和多边净额结算,市场风险,以及对最低资本比率的监管,作出更严谨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有三个支柱,第一个支柱就是强化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须达到8%,而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它的运作更有效。

新协议在资本要求也做出两方面改进。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二是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然后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和所需准备金。

由此可见,在新协议框架中,资本充足率占有重要地位,委员会目标仍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除了最低资本要求修改,协议要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者可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提出改进方案。

协议也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及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换句话说,新协议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对于巴塞尔协议II,本地银行当时大多表示欢迎,认为它有助于鼓励银行发放更多贷款给中小企业。

因为新的巴塞尔协议生效后,银行为中小型企业贷款所拨出的资本可减少,进而鼓励本地银行发放更多贷款给中小企业,特别是零售业的商家。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金管局对本地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向来比国际标准严格。在2007年,金管局对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是6%,而巴塞尔协议II要求则是4%。

此外,本地银行趋向于谨慎,资本一般都保持在金管局规定的最低水平之上。在2006年9月底,星展银行、华侨银行和大华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是10.1%、12.9%和10.8%,明显高于金管局或巴塞尔协议标准。如果把巴塞尔协议当做考试及格标准,本地银行好比勤劳用功的好学生,即便标准有变,它们依然是考试高分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