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现年80岁的陈姓读者与妻子联名购买一间排屋。如今,排屋是他女儿的居所。由于身为屋主的他另有居所,排屋无法享有较低的自住房地产税率。
这名已退休的读者透露,排屋的房地产税现在每年超过1万元。他原本计划通过遗嘱,在离世时才让女儿继承排屋,但目前正考虑是否应该在夫妻还在世时,就把排屋转给女儿,降低女儿应付房地产税的支出。
父母在世时,把房子转给子女也有代价。若陈先生选择这么做,按排屋的市场价格,他们一家须支付预计超过10万元印花税。
他面对的问题是,他和妻子应该在世时就转名,为女儿节省每年应缴的房产税,还是按已立遗嘱,在两老离世时才让女儿继承房子,节省在世转名相关的印花税?
生前转让伴随印花税 或足以抵消房产税节省
财务规划公司Providend高级解决方案专家曾志坚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说,面对相同问题的公众可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以便做出权衡:
一、计算转让房产时的费用;
二、计算假定转让后应缴费用与房地产税之间的差距;
三、屋主寿命的预测;
四、房产价值的预期增长率
曾志坚坦言,第一点中转让相关的费用,可能大到足以抵消任何税务上的节省。第三点不太容易确定,但将是在转让房产或是通过遗嘱继承之间的重要因素。
他举例,一个价值300万元的私宅,年值(annual value)估计15万元,在非自住情况下,每年须缴纳3万2400元的房地产税,自住情况下则缴纳2万7980元的房地产税。因此,每年可省下的房地产税为4420元。
假设屋主已持有房子超过三年就无须支付卖方印花税(SSD),接收房子的那方得支付11万9600元的买方印花税(BSD)。这还不包括可能须付的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
这意味,如果每年节省4420元,屋主得多活27年,总节省额才会超过买方印花税。当然,这还未考虑其他法律费用,也未计入房价和年值随时间推移的改变。
除了房地产税,卫达仕凯德律师事务所(Withers KhattarWong)私人客户和税务团队合伙人杨然全指出,其他生前转让房产给家属的考虑因素包括作为孩子的婚房、离婚保护、或避开商业风险。
卫达仕凯德律师事务所离婚与家庭法主管张智慧指出,在离婚事件中,如果屋主生前将房产转让给家庭成员,而配偶知情和同意赠予该房产,那么房产很可能不会被视为婚姻资产。
至于商业风险,杨然全提到,如果屋主的企业面临财务困难或破产,并已转让房产给家庭成员,房产一般不会面对被债权人索取的风险。例外情况包括转让人无力偿债或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债权人。
杨然全说,由于新加坡不征收遗产税,因此这个在其他地方驱动公众进行生前转让的原因不适用。在新加坡,根据遗嘱继承的房产,无须支付包括ABSD的印花税。
分权拥有私宅提供更大灵活性
另一方面,陈先生是以联名拥有(joint tenancy)的方式,与妻子一起持有这间排屋。
在新加坡,联名拥有指所有屋主享有平等的房产份额,且一方去世后其份额自动转移给还在世的屋主。
另一种拥有方式,即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则允许各屋主拥有不同的房产份额,一方去世后份额可通过遗嘱或继承法传给指定继承人。一般而言,分权拥有提供更大的个人控制权和灵活性。
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助理教授黄家和指出,以联名拥有方式持有的房产,将产生生存者取得权(right of survivorship)。也就是说,第一名联名拥有人去世时,他的份额不会进入遗产。仍在世的联名拥有人,将成为整个房子的拥有者。
可能发生的一个情况是,夫妻在各自的遗嘱中,单独对房产及其他资产进行指示。但是,当第一名联名拥有者去世时,他有关房产的遗嘱指示将被忽略,因为他的份额不属于遗产。活得较久的另一名联名拥有者,成为房产的唯一拥有者,当她去世时,房产将按照她的遗嘱指示进行分配。
黄家和说,除非有一份共同遗嘱,不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什么能阻止活得较久的联名拥有者,在第一名联名拥有者去世后,更改遗嘱。
不过,曾志坚也指出,如果在法律纠纷中能够证明,房子主要是已故者付钱买下,而买下房子的初衷,并不是让活得较久的联名拥有者全全拥有或分配,那么法院仍可对房产的分配进行修改。
立有关私宅遗嘱六大考量
陈先生与妻子有一份内容一模一样的遗嘱,但分成两个信封。陈先生也在想,当他或妻子某一方离世时,是否就应该公布遗嘱,还是应该等夫妻双双离世时才打开信封。
律师事务所BR Law Corporation董事卢伟杰说,遗嘱通常在每个遗嘱人(testator)去世时就公布。这种做法考虑到,遗嘱处理的是死者所有的遗产,通常不仅仅是一个或两个共同拥有的房产。此外,一般做法是在一个人去世后六个月内申请遗嘱认证(probate),而申请过程需要遗嘱。
在立关乎私宅的遗嘱时,瑞信德律师事务所(RHTLaw Asia LLP)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与建筑施工与物流业务联席主管安纽(Anil Changaroth)提出以下考量:
- 资产:遗嘱须明确识别属于立遗嘱者的资产,以及这些资产应如何分配给何人。
- 资产所有权结构:遗嘱人须确定房产所有权结构是联名拥有还是分权拥有。如果是联名拥有,无论遗嘱如何交代,房产都会归仍活着的联名拥有者。如果是分权拥有,可通过遗嘱分配。
- 受益人:详细说明受益人的全部信息。
- 执行人:委托一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来管理遗产。
- 应急措施:以处理潜在情况,例如如果某受益人比遗嘱人先去世,应如何处理。
- 法律合规: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要求,例如由两位证人见证。这两位证人不能是受益人或受益人配偶。
曾志坚指出,受益人年龄也是考量因素。21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以他们名义持有房产。这种情况下必须为未成年人设立信托以持有房产,直到年满21岁。如果房产由受托人(Trustees)以受托人身份,而非执行人身份出售,立遗嘱人必须任命两至四名个人受托人,或一家持牌信托公司。
应考虑子女日后是否买组屋
如果房产有多名受益人,也应注明房产是由受益人,以联名拥有方式、还是分权拥有方式持有。此外,也应考量赠与私宅房产对受益人与未来配偶购买组屋的影响。
若购买组屋,须满足建屋发展局的相关条件。在买组屋至少30个月前,必须处置所持有的本地或海外私宅,否则无法向建屋局买组屋。转售组屋的等待期则是15个月。
如果子女有意将来买组屋,那么父母在去世时将私宅转给子女,就不明智。更合理的做法是在遗嘱中指示,将房产出售、并分配收益。
如果遗嘱中的房产包括组屋,也有额外考量。受益人要继承组屋,除了必须满足建屋局相关条件,还需搬入相关组屋。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他们将无法持有该组屋,需要出售它。
曾志坚举例,一个已持有组屋单位,或已是一个组屋单位基本住户(essential occupier)的受益人,将不具备继承另一个组屋单位的资格。
曾志坚强调,让多名受益人继承房子,成为共同屋主,在管理、使用和最终处置方面会有挑战,并可能导致各方之间的纠纷。
房贷若未还清 房子还能继承?
如果房子还在供房贷,房子可如何继承?曾志坚指出,人们通常会在生前还完房贷,或购买了房贷保险,有了房贷保险后,屋主去世,家人就无须支付剩余房贷,或担心因还不了房贷而失去房子。
当然,没付清房贷的房子可在屋主去世后直接出售,以还清贷款。如果符合接管房贷的要求,如总偿债率(Total Debt Servicing Ratio,简称TDSR)和每月偿还贷款比率(Mortgage Servicing Ratio,简称MSR)等,而银行也同意将房贷转给房子受益人时,受益人也可继承房产和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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