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会就废除《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简称377A)和保护婚姻定义进行辩论以来,坊间热议工人党解除党督约束一事。较少人注意到,官委议员云天德教授也反对废除。
云天德星期一(28日)参与两项法案的二读辩论时说,不废除377A,能支持政府实现目标,即尽可能长久地维持以一男一女组成的家庭,作为我国社会结构的基石。
他说:“我认为,保持现有法律有助于提供一个重要标志,维护目前的家庭结构和支持这个家庭结构的机制。”
聚焦一名官委议员所投的票,有何意义?国会记录显示,官委议员享有投票权,与政党该不该解除党督约束的问题,曾被一起讨论过。
2002年,国会辩论委任官委议员的动议。提出动议的人民行动党政府指出,与当选议员不同的是,官委议员无须受党督约束,能自由投票以代表国内反对意见。
时任政府国会内政及律政委员会主席、三巴旺集选区议员陈德镛副教授参与辩论时说,不论行动党或反对党议员,在国会都代表政党。他们根据所属政党的竞选宣言参选,因此当选后有必要通过党督在国会维持党纪,以兑现选举承诺。
他强调,既以政党候选人当选,就必须支持党的计划,否则还不如以独立人士身份参选或申请成为官委议员。只有在极少数解除党督约束或受个人良知驱使的情况下,行动党议员才会不支持本党政府提出的法案。
有意思的是,当年这场辩论,行动党解除了党督限制。除了反对党议员之外,两名行动党议员也投了反对票。反对者的理由是只要执政党肯多解除党督约束,允许行动党议员自由投票,根本就不需要官委议员。
可见,有关政党是否应允许议员自由投票以代表不同声音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论。
关于此次解除党督约束的决定,国会反对党领袖、工人党秘书长毕丹星解释说,不解除党督约束,会让不支持废除377A的工人党议员,无法自由投票或代表那些将这个课题与宗教信仰和良知挂钩的新加坡人。
然而,在2002年的动议辩论中,时任工人党党魁刘程强质疑的正是,委任可自由投票的官委议员,就为了向公众展示国会有足够异议,是否有必要。他认为,议会民主制的本质是代表人民做决策和为决策负责。刘程强说:“我认为我们在这里不仅仅是为了表达我们的观点。我们在这里代表人民,代表他们做决定。”
当然,如陈德镛所提,有极少数情况是例外。问题是,废除377A和保护婚姻定义的辩论能否构成例外?
行动党解除党督约束,多数是当课题涉及宗教信仰或个人良知,如堕胎或器官移植。因此,毕丹星给出的解释很正常。
但此次辩论与堕胎或器官移植的不同,在于它牵涉云天德所强调的“社会结构的基石”。政府在1991年确立的五大共享价值观之一,便是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从住屋、教育、媒体,到各种社会援助计划,都围绕婚姻的法定定义。
如果国会谈的只是废除377A,也许只是关乎宗教信仰和个人良知。然而,此次辩论的设计,正是要议员综合考虑两项法案并投票。
倘若国会只就废除377A投票,而不考虑如何保护婚姻定义,行动党政府认为,这将使现有婚姻定义面对司法挑战的风险。对于风险是否真的存在,见仁见智,但我们敢在这个问题上赌一把吗?
(作者是《联合早报》高级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