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立化中学命案审判结果,让人心里感到五味杂陈。从一个角度看,双方处理这场悲剧的态度非常正面。从受害者父母原谅被告,到被告父母主动道歉并自愿投身青年教育学,甚至到被告决心接受改造并立志帮助其他受心理健康问题困扰的人,其实都是让人欣慰的。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在尊重法院审判的同时,一些对于抑郁症患者和自杀行为的刻画,却值得我们深思。由于此案没有先例,任何论点都有可能帮助或造成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我希望以一个谨慎的态度,讨论心理学能解释的一些问题,从而提供一些反思机会。
许多抑郁症患者并不是在被诊断时才出现症状,影响其思想和行为的。其实,抑郁症有所谓的潜伏期,正因为症状没有达到可以诊断的标准,所以处于亚临床抑郁(sub clinical depression)的状态。虽然自杀意念(suicide ideation)的升幅在高度抑郁症状中最高,但自杀意念的升幅,在低到中度抑郁症状中,仍非常显著。这也意味着,自杀行为甚至自杀未遂的例子,都可能出现在抑郁症诊断前。
就算抑郁症被诊断或自杀行为被发现,我们依然会认为患者有病不医治就是他们的错,而忽略了他们的隐忧。一些年轻的抑郁症患者对医疗人员和学校辅导人员的不信任,源于他们担心自己的隐私被泄露而受歧视。其次,抑郁症状中的绝望感(hopelessness)也容易导致他们误认任何帮助都是徒劳无功的。最后,对自己的病情缺乏认知,也是常见的精神病症状,被称为“病觉缺失症”(anosognosia)。因此,抑郁症虽然能当成杀人的理由,但以症状来断定一个人的人格或态度,也是缺乏合理性的。
其实,自杀和杀人看似迥异,却只是攻击行为的表现不同。自杀把攻击行为往内,把目标变成自己,但如果自杀未遂的话,一些人只能把不能抒发的情绪向外宣泄。看似冷血的杀人后自杀,其实从最简单的逻辑来判断,还是源于想办法执行自杀的计划。尽管计划可以很周密,精神病患者往往都有认知偏误(cognitive bias)的问题。例如,一个人可以专注在自杀的目标而形成隧道视野(tunnel vision),看法变主观和观点一元化,很难发现杀人是不对的,内心的痛苦也不须要自杀来解决。他们本质上并不是所谓的心理变态,所以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和愧疚。
企图自杀因为须要有一定的自杀能力(suicide capability),所以自杀行为者会通过增强死亡无畏性,来克服心理障碍。这是为什么一些人会去浏览大量关于死亡的资料,其中难免会看到杀人或自杀方式等不良资料。就算达到可以执行自杀计划的时候,很多人也会面临对生与死的矛盾心理(ambivalence),并体现在最后一刻舍弃或改变原有计划。他们想活,常常是怕家人难过或担心连累到其他人,但计划最终实行,不代表他们不考虑后果,而是死的理由大于一切。我们对理由不得而知,但值得思考的是:什么环境因素能让一个人两年内一再自杀未遂,造成两家人的悲剧?我们学校和心理健康服务真的尽力了吗?增加学校辅导员人数和推广心理健康教育,着重在数量多于质量,且就算专门的自杀干预服务,都未必能胜任处理此案件。或许,把责怪全部归咎于被告的不配合,是比较容易的答案,但学校作为青年社交关系重要的发展园地,同时也是命案事发场所,确实很难推卸责任。
任何造成死亡的案件都是悲哀的,导致命案的被告须要负起责任。但要如何惩处一个有精神病的人,从来就没有一个标准答案。这起案件虽然说是本地史无前例的校园命案,但也是让人动容的案件之一。受害人家属纠结的并不是要如何惩罚被告,而是让受害者有机会被记得。被告和他家人也从中得到了“重生”的机会,并在改造的路上前行着。如高庭法官符晓平所说,这场悲剧应该以救赎而不是惩处画上句点。正因如此,我们必须谨慎避免惩处被告的同时,也把精神病或抑郁症患者视为社会的危险分子。一个人的救赎,或许也可以拯救很多面临相同情况的人。
作者是医生兼临床心理学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