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在3月7日提出一读的执法与其他事务法案将修订警察部队法令,其中包括把逮捕精神病患者的必要性从“即将或实际上”构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降低到“可能发生”就可采取逮捕行动。
这是继2019年我国废除企图自杀罪后,引起比较大争议的法律变动。
废除企图自杀罪的目的之一,是希望为自杀和精神病去污名化,并鼓励需要帮助的患者主动求助。但是,赋予警方人员在“可能发生”构成伤害时有逮捕的权力,虽然还算合理,但逮捕可能伤害自己的人,却和废除企图自杀罪的宗旨背道而驰。
如果心理卫生专家都没有办法确定一个人未来有没有可能自杀或自我伤害,警员又该用什么标准去衡量?在没有准确信息的情况下,一个饱受煎熬的精神病患者被确诊或在心理卫生学院接受治疗的病史,会不会当成“可能发生”的证据,而被强制逮捕,造成心理上的二度创伤?
我国心理健康平台Calm Collective的创办人Sabrina Ooi针对这项修法,在网上发表自己因为躁郁症而企图自杀的经历。她认为,逮捕精神病患者,往往不但帮不到需要帮助的人,而且逮捕和强制留医的过程非常羞辱(例如,戴上手和脚铐及遭受异样眼光),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和绝望感。与很多决心自杀的人相似,她获释后仍多次尝试自杀,逮捕并没有对自杀起到很好的干预效果。
我们或许在考虑保证社会安全的当下,没有意识到自我伤害的人真正需要的是关爱和温柔的对待,而不是强硬的手腕或起到威慑作用的法令。政府一直希望把心理健康服务从医疗体系推广到社区,让精神病课题的交流更正常化。但是,修法无疑是将精神病重新污名化,将“即将发生”降低到“可能发生”,很可能把任何精神病患者瞬间变成“高危险群”,同时也加重警察和心理卫生学院的工作负担。这种操作确实让人摸不着头脑。似乎,废除企图自杀法只代表一个人不会被起诉,但仍然必须经历一个“罪人”必经的羞耻之路。
自我伤害或自杀的发生和缓解,都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有概率性的结果。这也是为什么警员去逮捕一个精神病患者,不是救援的结束,而只是暂时的手段。警员如何对待逮捕的精神病患者,也会在无形中触发危机。在国外,借由警员之手自杀,就占了警员开枪事件的至少一成,我们也在立化中学命案中看到类似的动机。当一个面临自杀抉择的精神病患者知道警员会以武力或强制手段介入时,一些人可能产生隧道视觉(tunnel vision)并不顾一切选择自杀,甚至借用警员的手。另一种可能性是,他们了解到被捕后可能面临的屈辱,而选择有“尊严”的自杀。这些情况并不一定发生,但我们可以清楚知道,警员的介入,尤其是对不属于“即将发生”范畴的案例,有时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除了动用警员逮捕精神病患者之外,我们其实有更好的选择。在英国,心理健康救护车已经取代警员,企图自杀者通常可以在现场得到立即的心理辅导,而救护车经过改装,并不引人注目。这为饱受煎熬的患者提供一个可以安全缓解症状的空间,让他们保持尊严。因此,我们的民防部队可能更适合介入自杀案件,并与心理卫生学院和新加坡援人协会的危机行动组合作,提供更及时和专业的自杀干预服务。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帮助精神病患者和企图自杀者,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中国的“树洞行动救援队”就结合民间志愿者和人工智能,在网上寻找有轻生倾向的人,在五年内阻止了6000多次轻生行为,准确率高达80%。
我国并不是没有能力去推行以上计划,但是却少了一份心。少了那份了解患者真实经历和心路历程的心,就预示着我们会一直以“为他们好和大家好”为出发点,而忘记每个人应该有保护自己自主和尊严的权利。废除企图自杀法虽迈进了一步,现在却以“可能发生”伤害为由逮捕精神病患者,何尝不是有开倒车的感觉?
(作者是医生兼临床心理学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