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修读辅导学的其中一门课是辅导专业伦理。第一堂课,老师就交代要把专业伦理的五个向度和五项伦理原则背起来,考试“一定会出”。一听到“考试”这两个字,整个人马上被震醒,用红笔在讲义上画上大圈圈,注明“考试”,还放了一个大大的感叹号。
国会在3月7日提出一读的执法与其他事务法案,将修订《警察部队法令》,赋予警方更大权力,逮捕可能对自己和他人构成安全风险的人,例如精神病患。
现有法令规定威胁要作出的伤害必须是“即将发生”,才能逮捕当事人,新法拟议的修正,则允许警方只须判定为“可能发生”就可逮捕威胁者。当局认为有必要通过法案,澄清《精神健康(护理与治疗)法令》(Mental Health(Care and Treatment)Act)有关警员逮捕精神病患的规定,确保警方能在精神病患伤害自己或他人之前,就将他逮捕。
看到这则报道,脑海里立即浮现背得滚瓜烂熟的专业伦理向度和原则的关键词:免受伤害、福祉和尊严。
出现状况时,警察最早抵达现场。从执法人员的角度,在当事人可能伤害自己之前,把他逮捕,能让他免受伤害。但有人认为,这个行动或许已让当事人在心理上受到伤害,没有顾及他们的尊严。一名资深辅导员说,警方的出发点是好的,保护当事人,也保护周遭的人免受伤害。如何在公众利益和个人尊严之间取得平衡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前线的警察都有接受相关培训,学习如何处理突发情况,能够全面评估情况,做出最佳的行动方案。这就跟对辅导员的要求一样,必须有充足的知识、技巧与判断力,以展现有效的介入策略。我相信在出现“可能发生”的情况时,警察必会专业和负责任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因为这关系到公众对他们的信任。
至于福祉,似乎与逮捕扯不上关系。上课时老师再三强调,要把当事人的福祉视为第一优先。换个角度看,警方的逮捕行动,何不也考量当事人的福祉,即让他们得到医生的帮助和治疗。我想警方的出发点,不是把他们当成罪犯,或标签化,而是把他们当成需要得到帮助的人。
(作者是新报业媒体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