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4月3日发表熊浩《长和港口交易给国际社会的启示》一文,提到:“在支持长和交易的观点中,有人认为交易本身就是纯市场交易行为,而来自中国官方的压力则破坏了市场规则,如刘梦熊在《攻击长和资产处置属谬论且违反基本法》(3月18日《联合早报·天下事》)一文中便持这种观点,甚至提出‘文革式批判’的说法并引用‘警惕右,防止左’为观点作支撑。”
对于这种与事实有所偏离的说法,实在不敢苟同,有必要予以回应。
首先,客观来看:3月13日《大公报》刊登的署名文章《莫天真 勿煳凃》一文,剧烈批判长江和记向贝莱德牵头的美欧财团出售海外一批港口的码头资产,是“没有腰骨的跪低”“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漠视国家利益、民族大义”“出卖和背叛全体中国人”……请问这种“乱抓辫子,乱扣帽子,乱打棍子”的无限上纲的指责,不是“文革式批判”又是什么?不是左又是什么?再到3月21日《大公报》署名文章《停止交割 切勿因小失大》一文,更加是什么“资敌”“完美配合美国遏华战略”“卖国”“留下骂名”的罪名都搬出来扣到长和公司头上,这不是“文革式批判”又是什么?不是左又是什么?
只要认真看看3月18日拙作从标题到内容就知道,重点根本不在于“在商言商”,而恰恰在于强调讨论和处理长和出售海外码头事件,一定要遵守《基本法》。
拙作中详细引用《基本法》第6条、第105条、第115条的规定,说明长和拥有的海外码头资产,是受《基本法》保护的私有财产;长和对此拥有受《基本法》保护的私人和法人财产处置权、企业所有权;还拥有受《基本法》保护的“自由贸易”和“自由流动”权利。拙作还指出,长和基于安全第一规避风险的商业判断而岀售海外码头的交易,是香港“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惯常运作,强调依照《基本法》在香港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才是香港作为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可见,“在商言商”根本不是拙作的核心观点,而捍卫《基本法》、一国两制和改革开放,才是最重要的出发点和归宿。
事实上,近日香港《大公报》《文汇报》的诸多评论、报道,打着“国家利益具凌驾性”旗号,出现不少偏离《基本法》的错误提法,令香港巿民如堕五里雾中,对一国两制前景感到空前担心。例如:“支持结合国安法审查长和海外港口交易”。长江和记购买海外23个国家的43个港口中199个码头泊位资产,是过去40多年的交易积累,历次买入均不见《大公报》、港澳办官网、中联办官网将这些收购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挂钩;现在长和要出售,凭什么又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挂钩?而且,长和处置海外私人财产,又如何与《港区国安法》的四项罪行和《维护香港国家安全条例》的七项罪名拉上关系?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
又例如,“支持以《反垄断法》和《反外国制裁法》审查长和海外港口交易”。根据《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恰恰《反垄断法》和《反外国制裁法》这两个全国性法律,都没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又如何以此为依据去审查长和的海外码头交易?
又例如“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审查长和港口交易”。其实《基本法》第22条早有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长江和记本身是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香港上市公司,只接受港交所根据上市公司条例的监管;而且这种监管亦属《基本法》规定的香港特区“自行管理的事务”。按照《基本法》第22条规定,国家市监总局同样“不得干预”开曼群岛注册的香港上市公司长和,处置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商业交易。
香港是依照《基本法》进行高度自治的法治社会,讨论和处理长和出售海外港口码头资产事件的叙事和举措,必须遵守《基本法》。《大公报》《文汇报》的评论、报道偏离《基本法》的最新事态发展,说明3月18日拙作捍卫《基本法》、捍卫一国两制、捍卫改革开放的取态完全是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并非主张“在商言商”这么简单。
(作者是百家战略智库主席 曾任中国全国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