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诉庭对城市丰收教会失信案的量刑裁决终于出炉并尘埃落定了。所有原来被判较长刑期而后来却获得高等法院减刑的被告,在总检察署上诉要求追加刑罚后,都因上诉庭的最终判决,全部获得维持原有的减刑刑罚,逃过原来较长的铁窗刑期。
这一起牵动新加坡民众的失信案,引起不小的社会舆论振荡,主要的原因是它所牵涉的金钱数额巨大,涉案人通过机智巧妙和偷天换日的转折安排去掩饰目的与罪行;涉案人是宗教界人士,所以更牵涉道德和罪责轻重的反思。然而,由于各级法庭对法律条文有不同解读,量刑标准几经更迭,这对一般不识法律的民众而言,不免感到困惑和极度不解。
法律本来就是人类群体社会里为维持平等和谐,避免恃强欺弱,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准则。法律的根本必定是基于人类社会在历史发展中所累积的道德伦理观念,以及人心所向的行为标准。可惜的是,法律终究是人订立的,在许多情况下,它不能也无法涵盖和顾及全部细节,所以难免出现疏漏或灰色地带,让有心之人钻空子,也可以让执法者、辩护者和裁决者咬文嚼字,争论不休。
此案几经法院聆审和控辩双方争拗,最终的裁决结果取决于法律条文字义与含义上的审核。这难免给人的印象是,案件的着重点似乎凌驾案件本身所牵涉的金钱数额和严重程度。对一般不谙法律但心中有一把尺的社会大众而言,这似乎是道德尺度与罪责量刑有较大落差的裁决结果,内心可能出现不平衡的涟漪。
上诉庭的终极裁决一出,先不说民间的反应,总检察署已立即发布文告表明要建议修订《刑事法典》,而内政部长则即刻表示要发表部长声明(编按:律政部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已于2月5日在国会发表部长声明)。这样的迅速反应说明了什么?很明显的,官方必定是认为刑罚与罪行不相称,而现行的法律条文欠缺了应有的制裁效能。其实在一般平民百姓的心里,虽然他们只能凭心中道德良知的无形戒尺作度量,但感觉上何曾不是如此?
说到底,法律与刑法设定的制裁,都是人为的惩罚措施。法律是人为的,执法也是人为的,裁决更是人为的,每一个程序都有可能产生误差。当然,将藐视法纪、穷凶极恶的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对维护社会治安是绝对有必要的,但法律本身却往往因为字义与含义上的僵硬,而出现刑罚与罪责不对称的结果。
公道自在人心,老百姓虽不懂法,但良知与道德的天窗却永远敞开,对于道德操守的衡量与法律罪责的裁决是否存有落差,自有不言的良心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