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了10月24日《联合早报·交流站》之《私召车司机赚钱也要休息》一文。

林潮发读者指出,大部分的雇佣合约规定,雇员每星期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一般上每天不能超过12小时,每个月加班不能超过72小时;因此,如果Grab私召车司机想在新计划下月入上万,或须日驾16个小时才能达标。林读者的疑问是,如果司机一日工作16小时,是否抵触雇佣法令。

从Grab官方网站有关公司与司机的合同看来,这属于服务合约(contract for service),而非雇佣合约(contract of service),即司机与公司并非属于雇佣关系,司机是以独立承包人的角色为客户提供服务。简言之,司机是自雇人士,而不是替公司工作的雇员。因此,司机不受雇佣法令第四部分有关工作时数、休息日、年假等条款的管制。换言之,即便司机一日工作16小时, 由于服务合约不在雇佣法令的管制范畴内,故不抵触雇佣法令。

虽然如此,如果为了赚取上万月入而日驾16个小时,司机务必慎重考虑到自己、乘客以及其他公路使用者的安全,因为在体力透支、休息不够与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驾驶,发生意外的概率很高。

据报章报道,去年有一名23岁大学生兼职当私召车司机发生意外。当时司机熬夜连续驾驶五个小时,身体虽疲惫却坚持驾驶,导致车子失控撞树,车内乘客头破身亡,司机被控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被判坐牢四周与吊销执照五年。

超时工作的司机在身心俱疲之下,是否要为了赚取更多的钱而选择继续驾驶,必须三思。因为万一不幸酿成人命伤亡的悲剧,家人和自己都要承受一辈子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