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有意修订《防止贿赂条例》,将特区行政长官(特首)纳入规管,但目前仍未能提供具体的立法日期。

香港前特首曾荫权早前干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沦为阶下囚,令外界关注目前的《防止贿赂条例》是否存在漏洞,无法覆盖特首非法收受利益的行为。现任特首林郑月娥两年前参选时承诺,若当选会研究将防贿条例涵盖特首。

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昨天(1月23日)在立法会指出,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于2012年已向港府提交报告,建议立法令《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适用于特首,规定其接受利益前须得到一个法定独立委员会给予许可。

他质疑当局的修例工作为何至今仍未有进展,要求港府给予明确的立法时间表。

修例须符独特宪制地位

港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回应时指出,当局一直有跟进报告,期望令现有制度变得健全,行政长官对事件同表关注,也一直自愿遵守涵盖公务员的申报制度。但有关工作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宪制问题,改动条文牵涉法律,现阶段未能提供立法时间表。

张建宗解释,香港行政长官既属特区首长,也要对中央政府负责。如果修订条例适用范围扩至行政长官,规定行政长官在接受利益前要得到一个法定独立委员会给予许可,可能未必符合特首的独特宪制地位。

他强调,香港现有的防贿条例中,适用于特首的部分,涵盖投标、交易、管理来历不明财产等,任何特首索取利益或贪污等行为都有规管;而在普通法中,公职人员行为不当也适用于特首,香港法律对特首的规管存在空隙。

不过,民主党议员林卓廷指出,若港府修订《防止贿赂条例》,前特首梁振英收受UGL的5000万港元一事,应已遭检控。他质问:“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否特首地位超然,对特首就要用第二套法律?”

张建宗回应时说,特首地位并非超然,只是在香港宪制地位独特,故修例工作复杂,希望立法会给予时间,“我们会努力尽量争取时间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