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来福枪协会在最高法院打官司,终审法院日前出炉的判决为这场“弹雨枪林”做了了结。双方两败俱伤,都得不到诉求和赔偿。另外,大法官领导的三司还严厉训斥射击总会的隐瞒行为和来福枪协会“极不相称”的打官司方式。
这起官司源自射击总会(Singapore Shooting Association,简称SSA)中止让来福枪协会(Singapore Rifle Association,简称SRA)使用国家射击中心,并单方面拆除来福枪协会花费30万元建造、被建设局指违规的射击场的风波。
由大法官梅达顺、上诉庭法官潘文龙和朱迪柏拉卡斯组成的三司,指上诉人尤其是射击总会会长瓦兹(Michael Vaz,60岁)不让来福枪协会知道当局其实有让协会修改射击场,进而能保留射击场的选项,这种欺诈式隐瞒行为是“可耻”的。
三司批评说,来福枪协会发现有上述选项后,上诉人却拒绝合作,探讨能否让射击场符合规定,还拆除了射击场。
三司也指代表来福枪协会的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在进行诉讼时有数方面处理不当,并形容为“极不相称和不明智”。这些行为包括,来福枪协会提出的串谋索偿不该在高庭进行,因没得到慈善总监的批准;索偿不是针对射击总会而是会长等个别人士;如果成功索偿,来福枪协会最多只能得到6万余元,根本不该在索额为至少25万元的高庭展开诉讼。
三司也指德尊律所没采取更有成本效益的诉讼选项,比如申请禁制令,阻止射击总会利用通函(circular)中止来福枪协会使用国家射击中心等。
三司指出,律师有专业职责确保诉讼的每个阶段都有恰当的风险和利益评估。即使客户愿意提出某项诉求,且愿意承担诉讼开支,身为法庭人员的律师还是肩负重任,得权衡客户所要追究的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上诉人新加坡射击总会监管本地的射击运动,向新加坡体育理事会租用旧蔡厝港路的国家射击中心,另三名上诉人为会长瓦兹,前秘书长和前财政。答辩人来福枪协会是射击总会创始会员之一,向总会租用射击中心设施。
隐瞒可保留射击场选项
三司下令诉辩双方须各自承担讼费,射击总会的律师费由会长瓦兹单独承担,代表德尊律所向来福枪协会索的律师费也受限。
2014年,射击总会根据协议,让来福枪协会在国家射击中心自费建造专属射击场。射击场在2015年完工,瓦兹却私下投诉建设局,质疑其安全性,要当局尽快拆除,免得有人受重伤。
当局介入调查,发现工程未经批准,同年11月发拆除令给体育理事会,但也另发信件表明可如何加以修改以保留射击场。
射击总会却只通知来福枪协会当局发的拆除令,来福枪协会过后向建设局提出反对时,才知射击总会隐瞒保留射击场选项。
同年12月16日,瓦兹利用发给体理会的通函,成功通过中止来福枪协会使用国家射击中心的决议。
2016年1月,射击总会聘承包商拆除射击场。同年5月,来福枪协会入禀高庭,指上诉人串谋以通函通过决议的作法有违宪章,损害到来福枪协会,要高庭申请宣判射击总会越权,而射击总会提出反诉,要索拆除费。
高庭司法委员彭康钊(现为高庭法官)2018年5月指射击总会上述作法有违自然公正,也没给来福枪协会机会解释,判有关决议无效,裁定来福枪协会可继续用国家射击中心,并驳回射击总会的反诉。
三司在审理上诉案的判词中指出,体理会在2016年2月,即射击总会采取诉讼的三个月前,已终止国家射击中心的租约,所以射击总会的上述诉求就已无效,高庭司法委员不该作出决议无效的宣判。
三司也就一些技术性的法律课题发表看法,包括裁定律师征收的调查费不能当成损失,变成可索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