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七年内赚取近455万元的收入,然而在与妻子离婚时,银行存款却只有425元,原来他是故意隐瞒真实资产。最高法院上诉庭审理后,裁定男方隐瞒多达182万余元的现金资产,女方可分得的婚姻资产为此增加至少50%。

上诉庭三司在昨天发的一份判词中强调,若有足够证据显示任何一方在离婚案中隐瞒真实资产,法院必须对那一方做出不利推断,并且调高另一方所分得的婚姻资产比率或资产总额,以示公平。

根据判词,这对离婚男女结婚16年,没有孩子;当律师的男方是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女方也曾在同一家事务所当行政人员。

2013年8月,女方发现丈夫出轨,婚姻亮起红灯,两人终在2016年离婚,但对于总值190万余元的婚姻资产的分配起争议。

男方在2010年至2016年的收入达454万9959元,然而他在离婚时的银行存款却只剩425元4角4分。男方声称,这是因为他这七年来的开销很大,除了日常生活费,其他开支包括汽车首期付款、参加朝圣之旅、送礼给亲友、购买首饰和咨询星象专家等,总开支超过400万元。

高庭法官不接受男方所声称花费的部分开支,并且裁定他没有完整和坦诚地公开银行存款,为此对他做出不利推断。为了补偿女方,法官把她应得的婚姻资产分配比率,从32%调高至40%,等于76万余元的资产。女方不服所判,上诉至最高法院。

三司在判词中提醒,不是每个人都会妥当地记录多年来的每一笔开销,男女双方在打离婚官司时,应避免过分追究对方的每项花费。不过,在某些情况中,例如本案的男方所公开的现金资产与收入相差太大,因此法院有必要仔细检查他的现金支出。

三司同意,男方确实隐瞒他所持有的现金资产,隐瞒款项达182万余元。至于应如何补偿女方,三司指出,一个方法是调高女方的婚姻资产分配比率,另一个则是把男方所隐瞒的资产加入原有的婚姻资产总额,重新分配;相比之下,在本案中采取第二个方法比较公平,能让女方分得更多她所应得的婚姻资产。

经三司调整后,离婚男女的总婚姻资产达373万4694元,女方的分配比率保持在32%,她可分得119万5102元的婚姻资产,比原本的76万余元多出至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