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陈成安在裁决中强调,廖家成员所提供的证词,加上莉雅妮承认偷窃的口供书内容,都是控方决定开始提控莉雅妮的充分理据。而且,辩方在审讯期间没有提出“无须答辩”的立场,这等于在某种程度上接受控方的表面举证是充足的。

洗脱偷窃罪的女佣莉雅妮申请向控方索赔,但被高庭驳回。法官认为,莉雅妮所提出的多项指控,主要针对主控官在审讯期间的具体行为,但无法证明控方的检控是“无理与轻率”的,辩方也不应通过申请索偿来发泄对主控官的不满。

高庭法官陈成安在昨天发表的裁决中强调,廖家成员所提供的证词,加上莉雅妮承认偷窃的口供书内容,都是控方决定开始提控莉雅妮的充分理据。而且,辩方在审讯期间没有提出“无须答辩”的立场,这等于在某种程度上接受控方的表面举证是充足的。

印度尼西亚女子莉雅妮(Parti Liyani,46岁)是新加坡樟宜机场集团原主席廖文良的前女佣。她被控偷窃廖家3万多元财物,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罪成,坐牢26个月。去年9月,高庭裁定她上诉得直,洗脱偷窃罪名。

辩方指责控方在检控过程中不认真、搞错失窃物品价值,以及在审讯期间故意反对辩方提问和隐瞒信息等,整体而言对莉雅妮做出了“无理与轻率的提控”,导致莉雅妮蒙受7万余元损失,为此援引刑事诉讼法向控方索赔。不过,受限于法律规定,莉雅妮所能索讨的金额最高1万元。

这是新加坡自2010年修订相关法律条文以来,首次有脱罪被告向控方索赔。早前也负责审理莉雅妮偷窃上诉案的陈成安法官,今年4月花了两天时间听控辩双方与法庭之友的陈词后,昨早开庭宣判。

法官:制定相关法律条文不是方便被告脱罪后索偿

法官认为,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文是针对控方在没有合理证据的情况下,轻率地开始和进行检控,而重点不在于主控官的具体行为。此外,制定这项法律条文的用意,并不是为所有脱罪被告制造一个向控方索偿的方便管道。

综合辩方在索偿申请中对控方所提的指控,法官认为,这些指控主要针对主控官在审讯期间的具体行为,但无法说明其检控是无理与轻率的。在法官看来,控方当初是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对莉雅妮进行提控;审讯期间,控方完成举证后,辩方也没有提出“无须答辩”的立场,这意味着辩方接受控方的表面举证充足。

法官也强调,任何刑事诉讼的过程都不完美,主控官与辩方律师皆面对时间与资源上的局限,庭上交锋时也可能出现火药味,这些都是审讯的一部分。不过,被告不应借着索偿申请来表达对主控官的不满。若有任何律师出现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这应交由纪律审裁庭审理。

除了要求控方赔偿,莉雅妮早前也向高庭申请对负责偷窃案的两名主控官展开纪律调查,纪律审裁庭料在今年9月举行聆讯。莉雅妮已在今年1月返乡。

法官:辩方不应借裁决 揪出并指控控方错误

法官逐点驳回辩方对控方的投诉,并且强调辩方不应借高庭推翻偷窃罪的裁决,事后揪出控方所犯下的错误和做出指控。

辩方在这次的索偿申请中,举出多个例子尝试说明,控方在提控和审讯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与轻率态度。

这包括在控状中搞错莉雅妮受雇于廖家最后一天的日期、提供错误的失窃财物价值,以及没有向辩方揭露关键信息,如影碟播放机无法操作等。

辩方声称,两名主控官可能知道DVD播放机无法操作,却没有告诉辩方和法官,甚至在庭上尝试通过“现场示范”,误导人们以为播放机操作正常。

但陈成安法官认为,即使控方没有公开影碟播放机失修,这并不影响控方的基本检控立场,即莉雅妮涉嫌偷走属于廖文良的物品,而且影碟播放机只是众多失窃物品的其中一件。

辩方也指责控方在审讯期间故意让莉雅妮难堪,特意向审案法官透露莉雅妮曾在案发后骚扰证人。

不过,在陈成安法官看来,控方是在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才提出骚扰证人一事,因为他们认为这可能影响莉雅妮的判刑,控方的行为不含有恶意。

法官认为,辩方主要是根据高庭对偷窃案的上诉裁决,去揪出控方所犯下的错误并做出指控;然而,控方无法事先知道法庭的最终裁决。例如,高庭是在考虑种种证据后,裁定廖文良儿子廖启龙并非可靠证人,但这不意味着控方之前在庭上听廖启龙的证词时,就具备决定终止检控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