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诉方无法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说明三人有共同投资店屋的协议。起诉人声称他们曾在手机短信中谈及共同投资店屋一事,却无法提呈这些短信。
文达街商人遭岳父杀害命案,牵扯出商人好友发起索偿官司,要求讨回店屋的三分之二权益。高庭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指向两名友人曾与已故商人协议共同投资店屋,为此判两人败诉。
起诉人余国荣(42岁)和林顺华(46岁)去年中入禀高庭,向已故商人斯宾塞(Spencer Tuppani,38岁)的遗产执行人索讨位于荷兰村罗弄曼蒙一家店屋的三分之二权益。两人称是斯宾塞生前好友,要对方交代店屋租金的去向,以及要求法院发出禁制令,不准辩方卖掉店屋。
斯宾塞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遗产执行人是遗孀陈青青(47岁)、妻姨陈珊珊(44岁),以及前妻郭莉虹(44岁)。这起官司今年5月在高庭开审,蒋诗琦法官星期一(8月29日)发表裁决,判余国荣和林顺华败诉。
根据诉方的立场,斯宾塞在2016年底有意收购当时价值480万元的店屋,两名起诉人同意与他合资,并由斯宾塞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68万元,而起诉人则各出资53万余元,以现金形式交给斯宾塞。因此,尽管店屋注册在斯宾塞名下,却是由三人共同投资的。
但法官指出,诉方无法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来说明三人有共同投资店屋的协议。起诉人声称他们曾与斯宾塞在手机短信中谈及共同投资店屋一事,却无法提呈这些短信为证据,所给的理由也前后不一,包括更换手机后失去短信记录,以及不想看到短信而对商人的逝世感伤,所以把短信删除了。
此外,诉方试图以一份信托契约来支持他们的立场,但法官指出,这份契约上只有林顺华一人的名字,无以证明三人同意共同持有店屋股份。法官也认为,起诉人声称各以现金形式把53万余元交给斯宾塞的说法,让人难以置信。
余国荣也称,斯宾塞名下的一辆宝马轿车是属于他的,因为当初买车时,他决定让斯宾塞出面代为买车和申请车贷。余国荣称,自己才是真正的车主。同样的,法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余国荣与斯宾塞之间有这样一个代买轿车的协议。
轰动一时的文达街命案发生在2017年7月10日,斯宾塞在熙来攘往的大街上遭岳父陈南成(现年74岁)杀害。患有严重抑郁症的陈南成因不甘女婿私吞他一手创立的公司钱财又搞外遇,愤而刺死对方。他前年承认误杀罪,被判坐牢八年半。(部分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