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女子与丈夫走私电子烟与配件被逮,尽管她已表明没钱缴付罚款,国家法院仍判她罚款2万3000元,或以坐牢50天取代,但这项裁决被高庭在星期三(11月2日)推翻。
高庭法官洪承利认为,早前审案的法官错误地没把被告的财务情况考虑在内,法庭应可在特殊情况下,即被告没有能力缴付罚款时,直接以监刑来惩治被告。为此,他撤销原有的罚款刑罚,改判被告坐牢四周。
被告陈燕琪(译音)早前在国家法院认罪,包括六项抵触烟草(广告与销售控制)法令的控状,被判罚款2万3000元,或以坐牢50天取代;她也承认三项抵触滥用毒品法令的控状,为此须坐牢五年和10个月。陈燕琪对于抵触烟草法令罪行的刑罚不满,她认为代替罚款的监刑太长,为此提出上诉。
案情揭露,2019年8月至12月之间,陈燕琪连同丈夫与另一名男同党,从新山走私电子烟与配件进新加坡。他们会租车开到新山取货,再把禁品藏在车子的门板内,试图在过关卡时瞒天过海。一旦“通关”,他们就上通讯平台Telegram非法售卖这些电子烟和配件。
陈燕琪求情时称,在丈夫失业后,家里经济陷入困境,丈夫也沉迷网上赌博和欠大笔债务。当发现丈夫甚至吸毒时,她原本想要和丈夫离婚,但遭丈夫威胁要与她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她迫不得已开始靠售卖大麻与电子烟赚钱,希望能凑足经费打官司。
法官:量刑时 须考虑现实情况
她恳求法官就非法进口与售卖电子烟的罪行判她坐牢,因为她没有能力支付罚款。不过,国家法院法官当时认为,法庭没有收到任何可清楚证明陈燕琪财务状况的证据,因此决定判她罚款。
洪承利法官星期三听了控辩双方陈词后指出,这次的上诉案提出了一个少见的问题,即当一名被告没有能力缴付罚款的时候,法庭是否应直接改判被告坐牢。在法官看来,法庭在量刑时,必须把被告身处的现实情况考虑在内。
既然控辩双方都同意陈燕琪有经济困难和无力缴付罚款,法官认为,在这样特殊的情况下,法庭应直接判她坐牢,然而国家法院法官没有这么做。他为此推翻原有的罚款裁决,并且在考虑各判刑因素如犯案时间与违禁品数量后,改判陈燕琪坐牢四周。
但法官同时强调,法庭针对罪行所判予的监刑,与被告无法缴付罚款所应接受的替代监刑,这两者不应混为一谈;前者是就被告所犯下的罪行进行惩治,后者则是为了处罚不缴付罚款的被告,无法相互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