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以带有种族侮辱字眼辱骂印度族妇女,甚至飞腿将妇女踢倒,他辩称是在对方的挑衅下才做出反击,但法官认为受害人的说辞可信,星期二(6月13日)判男子罪成,案件展期下判。

这起案件发生于2021年5月7日上午8时45分,新加坡籍印族女子妮塔在蔡厝港北桦苑(Northvale)公寓旁边的有盖走廊健走时,遭一名男子踢胸口,以及用侮辱种族的字眼辱骂她。

妮塔的女儿事后在社交媒体贴文揭露此事,引起社会关注,李显龙总理和多名政要也在脸书发声谴责男子的行为。

新加坡籍男子王兴峰(32岁)之后被捕,并控上法院,面对蓄意伤人和蓄意伤害种族情绪两项控状。他选择不认罪,案件早前开审。

审讯揭露,妮塔案发时55岁,在蔡厝港体育馆的一家快餐店当服务员。事发当天,妮塔走出蔡厝港地铁站后,开始快步健走前往上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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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出,当来到北桦苑公寓旁的走道时,也在走道上的王兴峰与未婚妻注意到妮塔,并上前叫她把口罩戴好。妮塔告诉两人她正在运动,并且示意她在流汗,因此才会没完全戴上口罩。

接着,王兴峰被指使用带有侮辱种族的字眼辱骂妮塔,妮塔则回应说“上帝保佑你”;王兴峰没有罢休,一脚踢向妮塔的胸部,然后与未婚妻离开现场。一名当时在附近巴士站等车的公众目睹事件,赶紧上前扶起妮塔。妮塔抵达工作地点后告诉主管事发经过并且报警。

王兴峰答辩时反指是妮塔先开口辱骂他和未婚妻,甚至对两人吐口水,他才因此推了妮塔一下。两人离开后前往附近商场吃早餐。辩方的立场是,妮塔记错事发过程。但控方指出,妮塔与王兴峰在事发前根本不认识,她没有理由撒谎诬陷一个陌生人。

赛夫丁法官同意,妮塔是一名可靠的证人,她在庭上的证词与目击者所描述的事发过程吻合,也与主管所得知的事发经过大致上相同;而目击者也清楚记得,王兴峰当时是飞踢妮塔,而非用手推她。因此,法官接受控方的立场,判王兴峰两项罪名成立,案件展期至7月31日进行求情与判刑。(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