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家暴受害者不采取行动,担心与家人分开或失去经济支柱,政府接下来将有权力代为申请个人保护令。在急须介入的情况下,当局也可当场发出临时紧急禁令,禁止施暴者接近和联系受害者,防止他们再受伤害。

国会星期二(7月4日)三读通过妇女宪章(家暴与其他事项)修正法案,从加强家暴受害者自我保护的能力、扩大有关政府机构的权限、提高违反禁令的处罚,并加强改造机制等方面,更及时地帮助任何性别的家暴受害者。

内政部兼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政务部长孙雪玲为妇女宪章(家暴与其他事项)修正法案提出二读时说,法案更新家庭暴力的定义,更明确地涵盖身体、性、心理和情绪方面的暴力行为。一些施暴者以暂停给家用来恐吓受害者,或频频追查对方的行踪,不让他们出门等,这类“控制行为”对受害者造成心理伤害。

她举例,一名持有长期探访准证妇女的丈夫经常恐吓要赶她出家门,不替她更新长期探访准证,或者不给她经济支持。她不敢申请个人保护令,担心被逐出家门后与孩子分开。

“修正法案将为这类弱势群体提供更多保障,因为按新定义,控制行为也算是家暴的一种。”

当局正考虑是否把“财务剥削”列为家暴

她指出,社会及家庭发展部也在考虑是否把“财务剥削”(financial abuse)涵盖在家暴的定义中,但这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并且有不同解读,有关部门将继续与利益相关者研究课题。

接下来,个人保护令除了现有的辅导和驱逐出户(Domestic Exclusion)条文,将新增远离(Stay Away)和无接触(No Contact)条文,禁止施暴者靠近或联系受害者,防止施暴者到受害者常去的地方,如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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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令也将让指定“保护人”,即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成立的24小时家暴紧急应对小组,在处理高风险案件时,有权发临时禁令,限制施暴者回家、接近受害者或联系受害者。

孙雪玲针对周凯年(蔡厝港集选区)有关防止保护人滥用职权的询问时也强调,保护人是专业社会服务工作者。紧急令有一定的时效,是为了让受害者等待申请个人保护令期间,也能获得保护。

紧急令时效14天 保护人三个月内最多发四次紧急令

紧急令时效为14天,必要时可延长,但保护人在三个月内只能最多向施暴者发出四次紧急令。她解释,这段时间足以让专家协助受害者缓解紧张的家庭关系,提供所需的介入,为受害者申请保护令。

林瑞莲(阿裕尼集选区):24小时家暴紧急应对小组将由社会及家庭发展部人员负责……小组颁布的任何紧急命令不会由警察发出,而是由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官员发出。我担心警察这种明显的次要作用,意味着向警察求援的声音,不论多么严重,都可能交由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处理,或者有可能是无犯罪记录。这是不合理的。(gov.sg 视频截图)

参加辩论的谢健平(马林百列集选区)、黄国光(义顺集选区)和林瑞莲(阿裕尼集选区),也关注人手方面的问题。孙雪玲同意,保护人的工作须付出心力,当局将确保他们有所需的资源和培训。她针对警方与家暴紧急应对小组工作的区别时也指出,警方继续处理可逮捕罪行,遇到高风险的家暴案时,会与家暴紧急应对小组共同应对。

除了加强保护受害者,法案修正后可强制有需要的施暴者接受治疗。辅导也可扩大至亲子育儿项目、看护培训等形式。即使保护令结束,施暴者仍须完成治疗或辅导。

孙雪玲说:“法案的修改更明确地增加施暴者须承担的责任,同时加强他们的改造,尽可能让那些受到家暴困扰的家庭成员和解、愈合创伤,回归正常生活。”

其他调整包括:把申请个人保护令的最低年龄从21岁调低至18岁、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电子监测留意施暴者的行踪;扩大社会福利司长和保护人员的权限,帮助他们的调查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