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组屋却拖欠整整六年又两个月逾7万元的房贷,以致单位被建屋发展局强制收回,妇女为此闹上法庭。
根据国家法院判词,一名妇女丹尼尔在2001年4月1日购买了一间组屋单位,并向建屋局取得贷款。从2003年至2005年,她曾两次成功申请延期六个月支付每月房贷付款,又两次成功申请减少每月房贷付款,为期六个月。不过,丹尼尔后来都没有支付房贷,建屋局因此在2009年9月29日向她发出强制收回单位的通知书,丹尼尔回信反对,称她处境艰难。
建屋局答复,可给予时间让丹尼尔卖房,或是要求她每个月支付1200元的房贷,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建屋局在2017年6月27日再度发出新的通知书,当时丹尼尔已经拖欠该局7万2024余元,相等于六年又两个月的房贷。
丹尼尔针对与建屋局的纠纷,联系国家发展部,称遭建屋局刁难,要求国家发展部协调,但双方仍无法达成共识。建屋局最终要求丹尼尔在六个月内卖房,否则会强制收回单位。
建屋局在2021年10月27日进行单位回收,丹尼尔就此发电邮给国家发展部和建屋局,要求延后收屋日期,但不成功。
丹尼尔于是在同年12月7日,在未通知建屋局的情况下,通过国家法院发出原诉传票,提出要建屋局取消回收单位的决定、给予她时间提交空房以及进出单位等诉求。
建屋局则向法庭申请撤销传票,指丹尼尔的行为简直是胡闹,也滥用了法律程序。
法官指出,丹尼尔称她清楚明白若要审核建屋局回收单位的决定,须入稟高庭,但她主要的不满是建屋局在驱逐她时,没有遵守建屋局法令。
法官认为,丹尼尔的行为,明显就是在挑战建屋局执法的正确性,本质上是寻求建屋局的司法审核,而国家法院没有这方面的管辖能力。
法官指出,他也没权利批准丹尼尔出入单位,最后驳回她的申请,并要求丹尼尔支付共1万3000元的费用给建屋局。
当局开锁11次 妇未清除物品
双方为单位铁门上锁,建屋局安排时间开锁,但妇女没取走所有物品。
建屋局在2021年8月26日通知丹尼尔要收回单位一事,也通知她必须移除家具和个人物品,并说明将在30天后收回单位,届时单位内的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品,建屋局会自行处置。
不过,丹尼尔在10月8日称会在三个月后交房,期间会支付费用,建屋局则答复表示,已定在10月27日收回单位,也为她准备一房式的租赁组屋迁入。
到了10月27日,丹尼尔仍未清除物品,双方都将大门上锁。建屋局通知她,最迟在11月10日要取走物品。
根据建屋局的说法,他们在10月27日到12月3日期间,为丹尼尔安排11次开锁,但她并未取走所有私人物品。
就宣誓书答复 妇拖五个月未提交
妇女拖了五个月不提交针对宣誓书的答复,还反指是建屋局先迟交两天,法官指她小题大做。
丹尼尔也申请撤销建屋局提交给法庭的宣誓书,指建屋局未经允许,通过电邮提交宣誓书,而她是在两天后才收到实体的宣誓书,已经过了答复期限,坚持要建屋局再正式提交,改正延误。
建屋局认为这会浪费法庭和双方的时间和资源,提议给予丹尼尔两天的时间,让她准备宣誓书的答复。
法官指出,丹尼尔是在小题大做,法庭已前后给予她共超过五个月的时间做出答复,为此驳回她的这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