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三读通过《公司及会计法(修正)法案》,若公司董事违反诚实管理公司的条例,可被罚款最多2万元,或坐牢最长12个月,或两者兼施。
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及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星期三(11月5日)在国会提呈公司及会计法(修正)法案(Corporate and Accounting Laws (Amendment) Bill)二读。
她指出,根据1967年的公司法(Companies Act),公司董事须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并以诚实和合理勤勉的态度管理公司。现行条例的刑罚为罚款最多5000元,或监禁最长12个月。
她说,与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比,本地相关刑罚仍有提升空间。修法后,违法者可被罚款最多2万元,或坐牢最长12个月,或两者兼施。
修正案也收紧防止滥用公司从事非法活动的规定。
根据现行法令,若商业注册局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可能被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或危害我国社会安宁、福利与秩序,或有违国家安全与利益,当局可拒绝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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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令未明确授权法庭或注册局以相同理由,拒绝曾被注销的公司、外国企业或有限责任合伙申请恢复营业。修法后,这项权限将被纳入。
法案也修改公司记录查阅规定
此外,法案也修改公司记录查阅规定,有权查阅公司记录的人须事先通知公司,公司则必须在相应的工作日开放至少两小时供查阅。此前,公司每个工作日须开放最少三小时,让有权查阅的公众查看记录。
英兰妮说:“我们取消了这项要求,公司将能更灵活运作,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成本。”
修正案同时加强公司收购股权时的股东批准程序,并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列明负责审计的公共会计师姓名。
议员谢秉辉(荷兰—武吉知马集选区)和李宏壮(裕廊东—武吉巴督集选区)在辩论中建议,应进一步协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如根据公司规模、收入和职员人数,调整财务报表要求。
英兰妮回复时说,现有监管框架已涵盖这个部分。她举例,小型公司可使用简化的财务报告框架准备报表;如果公司收入、资产或员工人数低于特定门槛,也可豁免审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