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兰妮说,吉宝岸外与海事贿赂案的困难之处在于数个可能是关键的证人不在新加坡,而贪污调查局无法得到他们的合作或同意在新加坡供证。
公共检察官因证据不足,无法提控吉宝岸外与海事贿赂案的六名涉案者,只能发出严厉警告。不过,案件要是出现有力的新证据,公共检察官将重新评估可采取的行动。
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及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星期一(2月6日)在国会回答议员询问时说,公共检察官决定是否提控时,须要考虑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者涉及某些行为并评估对方的精神状态。
针对吉宝岸外与海事(Keppel Offshore & Marine)贿赂案,英兰妮说:“简单来说,不论是人证或物证,都没有足够、可排除所有合理怀疑的证据来确立任何一个人的刑事罪状。
“这个案件的困难之处在于数个可能是关键的证人不在新加坡,而贪污调查局无法得到他们的合作或同意在新加坡供证。”
但英兰妮强调,之后要是出现有力的新证据,公共检察官可以也会重新评估他们的决定。
2001年至2014年间,吉宝岸外与海事为了取得巴西国营石油公司(Petrobras)和其他相关公司的13份合同,向这些公司的员工行贿。为了掩饰这样的行为,吉宝借合法咨询协议之名,向中间人支付佣金,再由中间人付款给Petrobras职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款项多达5500万美元。
吉宝后来与美国司法部、巴西和我国有关当局达成全球解决方案,同意缴付总额4亿2200万美元(约5亿6700万新元)的刑事罚金。
贪污调查局与总检察署在2017年底就这起案件向吉宝发出“有条件警告”。
向巴西提出法律互援请求 没取得可定案证据
今年1月,贪污调查局完成对六名涉嫌参与行贿的吉宝岸外与海事前高管的调查,并在咨询总检察署后,决定不以《防止贪污法令》起诉他们,而是发出严厉警告。
透过巴西有关当局的初期协助,贪污调查局在2019年5月和8月到巴西实况调查。贪污调查局和总检察署一共向巴西提出三个法律互援(Mutual Legal Assistance,简称MLA),请求获取证据。
贪污调查局和总检察署也向另一个相关的外国当局提出MLA请求,盘问其他潜在证人。
英兰妮说,以上MLA请求没有取得可在我国法院定案的证据,也无助于推进案件的法律行动。
有一名外国证人在其他司法程序上提供的证据虽有可能协助贪污调查局和总检察署在本地立案,但对方不肯自愿到新加坡供证,当局也不能强制他这么做。
至于有一名涉案者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达成“认罪协商”(plea bargain),英兰妮指出,这个人回返新加坡接受贪污调查局调查时,声称不知道支付给巴西代理的佣金是贿赂,调查期间也没有指证自己或他人串谋行贿。
她补充,即使公共检察官申请将认罪协商作为呈堂证供,但当中没有指明任何涉案者,要是没有其他辅助证据,法官不会太重视这份证词。
英兰妮说,贪污调查局已尽力调查案件。由于案件属于跨国性质又缺乏关键证人,贪污调查局因证据不足,无法在新加坡法院提控涉案者,只能发出严厉警告。
她形容严厉警告是个折中的做法,代表总检察署的立场,“显示我们不认为你完全无罪,但又没有足够(证据)提控,而且我们要你们知道这一点”。
我国对贪污零容忍立场须以符合法治方式维护
新加坡对贪污零容忍,但也坚决遵守法治。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及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强调,贪污零容忍必须以符合法治的方式来维护。
吉宝岸外与海事六名前高管涉及巴西巨额贿赂案,接获贪污调查局严厉警告,案件备受议员关注。英兰妮星期一(2月6日)在国会回应议员相关询问时,强调我国的立场。
她出席国会所携带的文件目测厚达10公分,显然是有备而来。她上星期四(2月2日)在脸书贴文说,一些人对这起案件的处理方式做出诸多指责,她打算回应。
英兰妮星期一指出,从2017年到2021年,贪污调查局每年平均发出138次警告、139人被起诉。“发出严厉警告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是难掌握提出起诉的证据,或起诉不具公共利益。”
可是,这不代表政府改变对贪污零容忍的立场。
英兰妮说,在吉宝岸外与海事的事件中,考虑到证据条例(rules of evidence),贪污调查局和总检察署遵守刑事司法体系公平和公正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新加坡对贪污零容忍态的同时,也坚决遵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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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说,新加坡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护法治以及对贪污采取零容忍。
“两者都是必要的因素,我们的零容忍立场必须以符合法治的方式来维护。主控官意识到这一点,而这正是主控官所做的——维护法治。”
只要指控的罪行属于《防止贪污法令》的范围,且信息可信并可追究,无论案件在本地还是海外发生,贪污调查局都会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建议提交给主控官,由主控官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提出起诉。
英兰妮举例,在2015年,新加坡格伦亚洲海洋防务(Glenn Defense Marine Asia,简称GDMA)在美国承认了与贿赂有关的罪行,并被起诉。GDMA没有在新加坡被起诉,因为这里缺乏关键证据。
然而,在美国海军任职的新加坡籍雇员古尔莎兰(Gursharan Kaur Sharon Rachael)在我国被起诉,因为贪污调查局掌握了她贪污的证据,古尔莎兰也已认罪。
根据法令,贪污调查局可以调查新加坡人在国外犯下的罪行,但调查必须在新加坡进行。
英兰妮说:“不论我们的法律如何规定,我们的机构都不可能在另一个国家行使权力。其他国家不会允许或容忍我们这么做,就像我们永远不会允许外国调查机构在新加坡行使权力一样。
“这么说吧,你认为新加坡人会否或应否接受一个区域的警察部队进入新加坡,并审问新加坡人?”
因此,新加坡以外的地方才有证据,我国调查机构须依靠国际合作和外国当局协助调查和取得相关证据。英兰妮说:“国会不能立法授权贪污调查局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调查,这将违反领土主权。”
除非控上庭否则贪污调查局不公开涉案者身份
除非涉案者被控上法庭,否则贪污调查局不会公开他们的身份。
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及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星期一(2月6日)在国会回答议员的口头询问时说,这个政策不是贪污调查独有的,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的执法机构都采取类似做法。
她指出,此政策的原则是要避免损害一个人获取正当法律程序的权益,以及避免在取得任何正式调查结果之前就推定他有罪。
英兰妮也提到,议员要是认为这个做法应该改变,或认为执法机构应该公布所有接受调查者的身份,即便对方最终没有被提控,他们就该把看法提出来。
“这会是对政策重大的改变。但谨记,议员若要改变,变化就不能只针对这起案件,而会影响未来所有案件。这是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贪污调查局今年1月发文告说,已完成对涉嫌参与贿赂案的六名吉宝岸外与海事前高层管理人员的调查,并向这六人发出严厉警告。但贪污调查局并没有公开六人的身份。
政府不监管私企海外商业行为 确保员工清廉诚实是公司责任
政府并不负责管理企业在海外的营运,所有企业都有责任履行良好的企业治理。
阿裕尼集选区议员贝理安补充询问,政府是否有计划提高执法的有效性,以避免像吉宝岸外与海事这样的事件再发生。
总理公署部长兼财政部及国家发展部第二部长英兰妮回应时说:“大家首先要记得,新加坡政府并不负责管理这些在国外营运的私人企业。这是公司自己的治理问题。”
英兰妮说,政府能做的是确保我国制定的法律督促企业拥有良好公司治理,并推出鼓励企业实施良好治理的计划。
“我们在反贪腐方面有非常强烈的立场。因此,作为政府发出的所有信号,就是告诉我们的企业,‘请正当做生意’。这些公司,而不是政府,有责任确保他们的员工以及员工的行为清廉诚实,并符合企业治理守则。”
英兰妮在回复议员的口头询问时也说:“议员们必须对政府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持务实的态度。”
她指出,在海外经营的新加坡公司面对各种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商业行为,新加坡政府无法监管所有公司的商业行为。
“然而,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做的是,避免我们的企业和我们的系统受贪腐影响。我们的公司必须找到方法,无论在哪里做生意都要保持清廉,人们必须知道我们是如何运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