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因触法,被控三项罪名,而他的好友阿强也曾惹上官司,但在律师协助下,与控方进行认罪协商(plea bargain),最终判罚款了事。

认罪协商是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方式达成协议的过程。在协商后,控方同意若小明认罪,仅提控其中一项罪名,其余两项交由法官量刑时一并考虑,但不另行处罚。

控辩双方一致认为,小明无须坐牢,但对罚款金额有分歧。小明原以为只会罚款,不料认罪后被判坐牢三天。律师代为提出上诉却遭驳回,最终维持原判。 

通常,进行了认罪协商后,双方的刑罚提议也不会完全一致。法庭可以加以考虑,但最终它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适当的刑罚。

认罪协商如何运作?

立杰律师事务所欺诈、资产追收与调查白领犯罪组合伙人徐翡说,尽管新加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认罪协商的正式程序,但这个做法在刑事诉讼中非常普遍。协商通常通过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讨论事实争议和各自的判刑立场。

德尊律师事务所董事陈韦桥指出,认罪协商通常发生在被告面控不久后,但也可以在案件的任何阶段进行,直至审讯开始前。这类协商有助于司法行政,节省法庭时间,并通过识别和缩小争议的范围,解决无需审讯即可了结的案件。

协商通常由辩方启动,讨论的内容包括就特定控状达成协议、减轻控状、确定判刑立场,或在双方同意的案情范围内确认事实。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告认罪,控方可能只提控部分罪名,剩余罪名则交由法官在量刑时考虑。

陈韦桥指出,认罪协商并没有固定的考虑因素清单。“根据我的经验,涉及协商的因素通常包括罪行的严重性、被告认罪的时机、是否已做出赔偿,以及控辩双方的立场和辩护力度。”

他说,即使双方进行了认罪协商,刑罚提议通常也难以完全一致。双方可能就刑罚的范围,或在是否应判监禁上达成共识。在这些情况下,控方通常主张较重的刑罚,辩方则寻求较轻的刑罚。

徐翡:尽管法庭会考虑控辩双方提交的判刑建议,但法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它认为适当的刑罚。(立杰律师事务所提供)

然而,徐翡指出,量刑是法庭的职权范围。“尽管法庭会考虑控辩双方提交的判刑建议,但最终法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它认为适当的刑罚。”

近期,国家法院和高庭有几起判刑与控辩双方判刑建议不符的案件, 显示认罪协商未必能如愿的情况。

备受瞩目的是胡鑫权(46岁)的案件。案发时,身为外交部司长的胡鑫权请求驻中国北京的一名外交部同事协助携带物品回新加坡,谎称物品来自一名中国外交官的父母。实际情况是,胡鑫权试图通过同事将21只名贵手表和其他物品从中国带回。

当同事抵达新加坡时,移民与关卡局人员在安检中发现外交邮袋中的这些名表,事件随即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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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胡鑫权私下协助中国籍女友人运送名贵手表,而女友人并非外交官。胡鑫权担心前途受影响,最初谎称这些手表是父亲的,并称是父亲要求他协助将手表带回新加坡,但最终承认了罪行。

2024年4月,胡鑫权在国家法院承认一项向公务员提供虚假信息的罪名,另两项欺骗控状由法官在量刑时考虑。控方建议判罚款6000元至9000元,辩方则要求不超过5000元。

然而,法官认为胡鑫权的违法行为严重,判处他坐牢一个星期。

胡鑫权对判决不满,向高庭提出上诉,控方则表示支持法庭判处监禁的决定,要求高庭维持原判。

高庭法官迪达星吉尔在今年2月维持原判,认为国家法院对案情和相关判例的理解无误,胡鑫权的行为可能严重损害新加坡公共服务的声誉,并认为他在提供虚假信息给外交部副常任秘书之前,特地与父亲套好说辞,这是加重刑罚的因素。

徐翡指出,上诉方认为,高庭在决定刑罚时应考虑控方的判刑建议及认罪协议,但这一论点被驳回。迪达星吉尔法官强调,量刑是法庭的自由裁量权,控方的立场对最终刑罚并无决定性影响。

另外,上诉方依据一起虐佣案例(Janardana Jayasankarr v Public Prosecutor)来支撑论点,在这起案件中,一名男子因掌掴和殴打女佣,认罪后被判坐牢14周。控方当时要求的刑罚介于六至八个月,辩方则提议监禁六周。男子同样不满刑罚上诉,但被驳回。

高庭指出,上诉方错误援引这起虐佣案,因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已经表明量刑由法院决定,应由法院根据案情评估最公正的刑罚。

控辩双方认罪协议不限制法庭自由裁量权

陈韦桥:虽然法庭有权对辩方的立场表示不同意,但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认罪协商,仍然可以最大化获得有利结果的机会。(德尊律师事务所提供)

陈韦桥说,认罪协议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协议,法庭并非协议的当事方;上诉方的论点不当限制了法庭的自由裁量权。

他解释,尽管法庭通常会在控辩双方的建议范围内判刑,但法庭不受双方认罪协商的约束、拥有完全的量刑自由,能够根据案件情况判处不同于双方提议的刑罚,无论是更高还是更低的刑罚。这可能包括判处监禁,即便双方同意罚款是适当刑罚。

除了胡鑫权案,前交通部长易华仁的案件也出现类似情况。控方建议判处六至七个月监禁,辩方则提议不超过八周,但高庭最终判决易华仁入狱一年

陈韦桥指出,尽管认罪协商有其局限,但它在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判决中仍具有重要作用。控方可决定是否提控,而认罪协商有可能减轻或撤销控状。尽管法庭不受认罪协商的约束,但控方提控的控状和案情内容可以影响判决,且双方的陈词对于法庭量刑也有帮助。

他说:“虽然法庭有权对辩方的立场表示不同意,但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认罪协商,仍然可以最大化获得有利结果的机会,值得尝试。若控辨双方的刑罚立场已达成一致,也可能更容易说服法庭某种刑罚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