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法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不同统治、危机与改革中反复塑形。从早期权力高度集中的裁决方式,到制度化、专业化,再走向现代法院体系,司法发展的每一步,皆深受时代条件所左右。

在现代法治建立之前,14世纪的裁决权由拉惹或苏丹依习俗行使,统治权源自“神权君主”(Deva-Raja),法律、行政与执法高度集中。

19世纪议事屋调解民众纠纷

到了16世纪,苏丹不再独自裁决。首相(Bendahara)、天猛公(Temenggong,负责维持和平与治安)、海军司令(Laksamana)和港口与商贸官(Shahbandar)组成顾问团,依循马来习俗和习惯法(Adat Law)共同处理规章制定、执法与裁决事务,尚无现代的分权概念。

圣淘沙万象馆(Images of Singapore)于1995年制作的一组立体模型,呈现1819年条约的签署场景。图中从左二至右分别为苏丹胡先、莱佛士、天猛公阿都拉曼及第一任驻扎官威廉·法夸尔。(国家档案馆)

1819年,英国人抵达新加坡,担任明古连(Bencoolen)副总督的莱佛士与柔佛苏丹及天猛公阿都拉曼签署《友好与联盟条约》,允许英国在岛上设置贸易站。当时岛上尚无正式法院,涉及英国臣民的案件,甚至要送往3900公里外的加尔各答审理。

第一任驻扎官威廉·法夸尔在资源极度匮乏下,每周一在住所“Rooma Bechara”(议事屋),与苏丹与天猛公调解民众纠纷。

早期治安管理不足,犯罪频发,私会党公然作案。1823年,法夸尔被获释囚犯刺伤,凸显建立正式法律框架的迫切性。

《第二司法特许状》 奠定新加坡司法基石

1824年《英荷条约》签署后,英国正式拥有新加坡主权。1826年11月27日,英国皇室颁布62页的《第二司法特许状》(Second Charter of Justice),在包括新加坡在内的海峡殖民地建立统一司法体系,并引入英国普通法。

特许状确立了“法治”(Rule of Law)的核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族群、文化或宗教,都受同一法律约束。这为新加坡后续繁荣、社会信任和未来司法创新奠定了基石。

然而,早期的法治之路充满挑战。首席司法官(Recorder)约翰·克拉里奇(John Claridge)因交通工具不足及人手薪资问题,拒绝在新加坡、马六甲和槟城之间巡回审理,最终于1829年因“抗命”被召回英国。

1830年,时任总督富勒顿(Fullerton)认为在新特许状颁布前无人可行使司法职权,在任期结束前关闭法院,使司法运作和社会陷入混乱,商界因债务无法追讨而愤慨,监狱也因案件积压而人满为患。

直到1832年,在新加坡经历长达17个月的“司法不确定时期”之后,伦敦当局才下令重开法院。1855年,《第三司法特许状》颁布,新加坡终于获得专设的法官和独立的司法机构。

1855年,《第三司法特许状》颁布,新加坡终于获得专设的法官和独立的司法机构。(唐家鸿摄)

1867年,新加坡转为英国直辖殖民地,迎来重大的司法改革:司法职能正式与行政、立法职能分离。自此,法官不再由总督兼任,必须由受过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士担任,立法局(Legislative Council)也同时设立。1873年的法院条例更是设定了严格的执业门槛,终结了业余法律代理人的时代。

1867年,新加坡转为英国直辖殖民地,迎来重大的司法改革:司法职能正式与行政、立法职能分离。自此,法官不再由总督兼任,必须由受过法律训练的专业人士担任。(唐家鸿摄)

随着制度的专业化,新加坡法律界也展现多元化的色彩,本土先驱开始崭露头角。1893年,宋旺相(原名宋鸿祥,Song Ong Siang)成为首位获得执业律师资格的本地华人,并在后来成为首位被封为爵士的亚洲人。

1904年和1912年分别出现了首位印度裔和马来裔律师,1929年张舜琴(Teo Soon Kim)成为首位女律师。

日治时期法治脆弱 成司法史上最黑暗一页

延伸阅读

1942至1945年的日治时期,是新加坡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页。日军进驻后,新加坡改名“昭南岛”,法律不再为民服务,而是沦为维持占领者需求的工具。表面上虽恢复部分法院并声称保留普通法,但前提是不得干扰日军的军事行政。

这一时期,日本宪兵队(Kempeitai)拥有绝对权,无须审判即可随意逮捕、甚至处决平民,即便是“咖啡店老板多收两分”这类琐事,也会遭到严厉罚款或监禁。

最令人发指的罪行是“肃清大屠杀”,数千名华人平民因被怀疑“反日”而惨遭杀害。

1945年日军投降后,新加坡从受害地转变为战罪审判的枢纽,在1946至1948年间举行131场审判,追究包括肃清大屠杀在内的暴行责任。

这段历史深刻揭示在外国统治下,法治与正义是何等脆弱。

我国走向独立后 司法开始本地化

随着新加坡从殖民地转向独立共和国,司法体系开始本地化。1955年,陈亚达成为首位被委任为最高法院法官的本地律师。1963年,黄宗仁就职,成为首位亚洲大法官,并在职27年,为新加坡史上任期最长的大法官。

在人才培养方面,1957年马来亚大学(新加坡校区)设立法学院,首届22名毕业生于1961年完成学业,其中包括前大法官陈锡强和巡回大使许通美教授。

为使司法体系更贴合本地社会和经济现实,新加坡进行多项制度改革:1969年废除陪审团制度;1993年设立初级法庭(涵盖地方法庭、推事庭、青少年法庭和验尸庭)和单一最高法院上诉庭。

为使司法体系更贴合本地社会和经济现实,新加坡进行多项制度改革,当中包括在1969年废除陪审团制度。(唐家鸿摄)

设立多个专案法庭 让法律触及普通民众

独立后,新加坡法律随不断演变的犯罪威胁而进化。例如,1973年通过《滥用毒品法令》,1975年引入强制死刑,旨在打击毒品贩运,并针对非法借贷及网络诈骗等罪案,持续更新法令。

独立后,新加坡法律随不断演变的犯罪威胁而进化。1973年国会通过《滥用毒品法令》,1975年引入强制死刑,旨在打击毒品贩运。(唐家鸿摄)

为了让法律触及普通民众,新加坡设立多个专案法庭,包括小额索偿庭、雇佣纠纷索偿庭、邻里纠纷仲裁庭和防止骚扰专案法。在家事司法领域,则通过治疗式司法理念,重点保护纠纷中的儿童福祉。

为了让法律触及普通民众,新加坡设立多个专案法庭,包括小额索偿庭、雇佣纠纷索偿庭、邻里纠纷仲裁庭和防止骚扰专案法。在家事司法领域,则通过治疗式司法理念,重点保护纠纷中的儿童福祉。(唐家鸿摄)

新加坡法院正通过人工智能翻译工具等数码化手段提升司法效率。新加坡凭借法治信誉,在2015年设立新加坡国际商业法庭(SICC),并在2024年协助巴林设立巴林国际商业法庭(BICC),延伸司法影响力。

过去200年,法院建筑的变迁见证新加坡法治的发展。从租赁的麦士威屋(现艺术之家),到1867年的皇后坊专门法院;1939年落成的旧最高法院大厦下,埋有预定于公元3000年开启的时间胶囊。

2005年启用的新最高法院大楼,以象征公正与透明的设计著称;2019年启用的国家法院大楼,则体现了法治持续发展的现代化进程。

《特许状与法院:新加坡法治200年》展详情

  • 日期:1月12日开始,为期一年。
  • 开放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4时30分,以及星期六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
  • 地点:最高法院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