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都是遗产代表,首要任务是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分配。例如,若忽视45万元的市价,以40万元转售组屋,相关管理人或执行人可能须为5万元的差额承担个人责任。

受访律师告诉《联合早报》,遗产代表除了应确保整个处理过程透明,也必须在情况不明或存有疑虑时,及时寻求法律意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Dentons Rodyk & Davidson LLP)首席运营官兼高级合伙人刘家铭律师解释,遗嘱执行人(executor)和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都是遗产的代表,既拥有一定权力,也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权力和责任受到本地相关法令的约束,也源自普通法。

刘家铭:无论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都是遗产的代表,他们拥有一定权力,也承担法律责任。(Dentons瑞德律师事务所提供)

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遗嘱,遗嘱会指定一名执行人落实意愿;若没有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亲属通常须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成为遗产管理人,按照无遗嘱继承法管理和分配遗产。

须诚实行事避免利益冲突

新加坡安盛律师事务所(Allen & Gledhill)合伙人拉梅什(Ramesh Selvaraj)指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识别和收集死者资产、支付丧葬费、偿还债务和税款(如有)、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剩余资产给受益人,以及妥善记录账目。

“他们必须诚实行事,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管理不善或延误可能导致个人承担责任。”

拉梅什: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若遇到疑问,如分配纠纷或资产变现事宜,应及时寻求法院指导。(新加坡安盛律师事务所提供)

在遗产纠纷案件中,常出现“普通基准账目”(Common Basis Account)和“故意失职账目”(Willful Default Account)两个关键词。

信约律师事务所(Covenant Chambers)律师林恩权说,普通基准账目是受益人的一项权利,即无论是否怀疑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有不当行为,都有权要求他们提供完整的遗产管理账目。

故意失职账目则是一种更严格的核算方式,允许受益人进行更广泛的调查。要申请故意失职账目,受益人必须证明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过失不仅是疏忽或失误。

“按照故意失职账目进行核算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可能须要对遗产处理中的可疑交易作出详细说明。”

刘家铭举例,如果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将遗产中的一个组屋单位以40万元转售,并支付1万元丧葬费,在普通基准账目下,遗嘱执行人只须列明售屋所得、丧葬费、剩余款项及向受益人的分配方式。

“在故意失职账目中,受益人通常通过法院命令,要求进行更严格的核算。这种账目以‘本应发生’的情况为基础,而非‘实际发生’的情况,并允许法院对损失追加费用或赔偿。”

同样以售屋例子来说,如果遗嘱执行人以40万元售出组屋,却无正当理由忽视45万元的市场估价,在故意失职账目下可要求按45万元进行核算,遗嘱执行人可能须对5万元差额承担个人责任。

延伸阅读

受访律师指出,新加坡的遗产继承法旨在平衡个人自由决定资产分配的权利和行政效率。无论是遗产管理人还是遗嘱执行人,都有义务须以遗产和受益人的最佳利益为行事原则。

拉梅什提醒,执行人或管理人除了迅速透明处理事务、妥善记录账目外,必要时应咨询专业估价师、会计师或律师,遇到疑问如分配纠纷或资产变现事宜,也得及时寻求法院指导。

“他们还应谨慎避免过早分配资产,因为若日后出现债务或税款,可能会导致个人承担责任。”

受益人可质疑遗产分配或遗嘱有效性

受益人可通过不同方式查询遗嘱以核实身份,若在查账或了解遗产处理方式时产生疑问,也可进一步质疑遗产的分配方法或遗嘱的有效性。

受访律师指出,若死者留下遗嘱,文件中会列明受益人的份额或权益;若无遗嘱,则按《无遗嘱继承法令》处理,法令假定一个理性的人在正常情况下身故后会如何分配资产。

拉梅什说,受益人可通过查阅已知的遗嘱、查看法院存档的遗嘱认证文件(批复后即为公开文件),或向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查询,以核实自身的身份。若没有遗嘱,继承权取决于个人与逝者的关系,例如配偶、子女或父母。

林恩权说,若死者留下遗嘱,但未为受抚养人作出安排,这些受抚养人有可能质疑遗嘱的有效性。

常见的质疑理由包括:第一,立遗嘱人缺乏心智能力,例如在签署遗嘱时患有失智症,或正在服用已知会影响认知的药物;第二,受到不当影响,即在他人的压力或支配下订立遗嘱,常见情形包括照护者在立遗嘱人脆弱时,介入遗嘱的准备和签署;第三,遗嘱内容本身存在可疑或不合理之处,例如出人意料遗漏受抚养人。

林恩权:遗嘱应保持清晰透明。若在遗嘱中作出特殊安排,请在遗嘱序言或前言部分阐明理由,以证明决定经过深思熟虑。(信约律师事务所提供)

林恩权指出,受益人在清算账目后若发现不妥,可采取多种行动,包括删除不当开支或损失,以及要求补记账目和交出利润。

以不当开支为例,受益人可要求剔除;遗产管理人也须以原物或金钱形式恢复遗产,例如物品遗失时须赔偿原物或按价值付款。

三名律师提醒公众,应及早规划遗产并立下遗嘱,清楚阐明个人意愿,减少日后纷争。

应订立持久授权书 失去能力时有人代管资产

刘家铭也说,公众也应订立“生前遗嘱”,即持久授权书(LPA),以便在丧失处理资产能力时(如昏迷或成为植物人),由获授权人(donee)代为管理。

“获授权人主要职责是支付丧失行为能力者的医疗费用和福利,同时照顾亲人的需求,如家庭生活费和孩子的教育费,必要时也可作出投资决定。直至死亡不可避免地发生后,遗嘱再接管遗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