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院尚未明确自动驾驶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覆盖范围。由于这类车辆不一定由驾驶员操作,传统交通事故的刑事指控难以适用,民事诉讼则可能牵涉多方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自动化程度将成为判断责任归属的关键因素。

1月17日,一辆康福德高自驾车在榜鹅临谷坪收集路线数据和熟悉路况时,车上的安全操作员在自驾车探测到障碍物后接手操控,因无法及时完成操作,撞上分界堤,引起热议。

王律师事务所(WongPartnership LLP)专家及私人客户争议合伙人吕梓翔律师说,目前新加坡针对自驾车的法规有《公路交通法令(自动驾驶车辆)规则》(Road Traffic (Autonomous Motor Vehicles) Rules 2017)。

有意在我国运营自驾车的公司,可在这个规则下,向陆路交通管理局申请试验或使用自驾车,履行保险等相关义务。

若意外由自驾车缺陷引起 受害者可向制造商等追究

吕梓翔指出,一般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可被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但对于自驾车事故,法院尚未充分探讨责任划分问题。

根据《公路交通法令》,危险驾驶、鲁莽驾驶、未注意驾驶、酒后驾驶等属于刑事罪;民事责任则基于过失侵权(tort of negligence),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对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或财产损失,可提出诉讼。

此外,如果事故原因在于车辆本身的缺陷,而非驾驶员疏忽,受害者可追究车辆制造商或零部件供应商的责任。

吕梓翔:相比普通车辆,自驾车事故的民事诉讼更为复杂,潜在责任方可能增多。(王律师事务所提供)

律师:自驾车责任归属 自动化与驾驶员操作是关键

吕梓翔说,相比普通车辆,自驾车事故的民事诉讼更为复杂,潜在责任方可能增多,包括驾驶员、车主、远程操作员、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以及软件提供商等。

德尊律师事务所(Drew & Napier LLC)争议解决主管拉克戈笆拉尼(Rakesh Kirpalani)律师指出,自驾车的责任归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车辆自动化的程度,以及驾驶员如何启用自动驾驶功能。

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将车辆自动化程度划分六个等级:0级完全由人类操控;3级或以上通常被视为自驾车的分界线,车辆在有条件自动化下可让驾驶员待命应对紧急情况;最高的5级车辆则可完全自动驾驶,无须用户干预。

拉克戈笆拉尼举例,使用车道或距离保持功能,并要求驾驶员双手放在方向盘上启动自动转向功能的3级驾驶员,可能须要承担主要操作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车辆存在导致驾驶员失去控制权的故障,否则驾驶员难以将责任转给制造商或技术提供商。

相比之下,在5级全面自动化车辆中,事故责任通常落在制造商或车载安全操作员等,车内用户不太可能得承担事故负责,例如无人驾驶德士的情况。

全球推进自动驾驶法规 我国密切关注国际动态

延伸阅读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在全球发展,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规,但新加坡仍保持渐进式观望。受访律师指出,由于自驾技术仍在发展,政策力度应适中;若施加严苛条件和惩罚,可能会阻碍自驾车领域的创新与增长。

吕梓翔举例,其他司法管辖区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立法发展:英国在2024年颁布《自动驾驶车法令》,规范自驾车如何在公路上行驶,并涵盖执照、营销限制、民事制裁及刑事责任;中国于2025年出台《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强调安全与发展并行;欧盟在2024年修订产品责任指令,扩大产品缺陷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覆盖范围,包括自驾车。

他预计,我国相关机构正密切关注这些国际动态。“随着本地自驾车领域的发展,自驾车日益普及,法律框架也也应调整。”

吕梓翔认为,如果日后发生更多自驾车事故,当局或会有更大动力审视现行法律的空白,就像近年来为增强威慑效果,多次加重超速和酒驾的惩罚一样

拉克戈笆拉尼则指出,当前自驾功能责任归属仍存在模糊地带,现有法规还须修订,或可通过法庭判例法(case law)填补这一空白。

拉克戈笆拉尼:政策上应反对醉酒者启用自驾功能,因为紧急事故驾驶员可能无法接管车辆,也可能不小心解除自驾功能。(德尊律师事务所提供)

至于醉酒者能否启用自驾功能,他认为,政策应予以反对:有条件控制的自驾车驾驶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能无法安全接管车辆,行驶过程中也可能不小心解除自驾功能。“只有当用户无法接管控制权,如乘坐无人驾驶德士或由远程操作员操控时,这类风险才可降低。”

学者:本地5级自驾车 短期内或难普及

得益于人工智能的突破,自驾技术正在快速发展,具发展潜力。若运行得当,自驾车的安全性有望超过大多数人类驾驶员,毕竟它不会像人类那样疲劳,也能更迅速地应对突发交通情况。

谈及新加坡自驾车的发展趋势,新加坡管理大学杨邦孝法学院法律学教授陈思沅指出,本地短期内不太可能让公众拥有最高级别的5级自驾车。“私召车公司运营自驾车队将作为过渡方案,它们拥有完善的车辆维护和远程监督能力。”

陈思沅:本地短期内不太可能让公众拥有最高级别的5级自驾车,私召车公司运营自驾车队将作为过渡方案。(新加坡管理大学提供)

他说,本地部署自驾车应循序渐进:先在严格测试和人工监督下,让自驾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上路;随后,才可在远程监控下设立允许完全无人操控的指定区域。

吕梓翔说,自驾车拥有巨大潜力,但随之而来的责任不可忽视。

他强调:“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既要适度鼓励科技发展,支持现实环境下的测试和应用,也要确保安全,防止技术进步中出现偷工减料。同时须建立完善的责任归属机制,以应对意外损失和伤害。”

交通部代部长兼财政部高级政务部长萧振祥2月12日书面答复议员提问时说,政府正与工会及关键行业利益相关方合作,检讨问责框架,包括出台自驾车专项法规,明确规定自驾车主要参与方的责任与问责机制。